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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
2015-03-17 11:05  

 

沈工大校发[2007]79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1]4号),表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借以营造良好的教风和校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和沈阳工业大学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三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获奖候选人采取公示制,公示期为一周。

第四条 学校对教学名师给予表彰奖励。

二、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教学名师的评选面向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高校教龄不少于5年,能够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履行教师职责。

参照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推荐评审要求,在同等情况下,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的具有教授职称的专任教师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能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关心、爱护学生,为人才培养做出过重要贡献。

3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能够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取得公认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成果。

4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主讲课程有自编的高质量教材,或选用国内外先进的教材,擅长以先进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教学效果好。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为教学梯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教学名师:

1、不符合师德要求的;

2、违犯学术道德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过教学事故者,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三、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部)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学名师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条 学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教学名师申报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报请学校校长审定批准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四、奖励及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对获教学名师奖者,学校授予沈阳工业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计入相应的岗位聘任之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举办全校性的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编纂教学名师先进材料,邀请教学名师参加青年教师培训及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等活动。

第十五条 荣获沈阳工业大学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当珍视荣誉,不辱称号,率先垂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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