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科建设 | 人力资源 | 本科教学 | 硕士培养 | 科研管理 | 学生工作 | 党群工作 | 交流合作 | 校友情缘 
当前位置: 首页>>硕士培养>>培养管理>>正文
 
沈阳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
2012-09-21 14:54  

随着我校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培养层次的不断增多,在确保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对具备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允许其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办理提前毕业相关手续。

一、提前毕业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

2.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学习,且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位课学分不少于1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不允许因申请提前毕业而跨年级补修学分。

3.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教学实践、开题报告等要求,其中开题报告距答辩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4.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评阅成绩等级为优秀或90分以上。

5.学位论文须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聘请三位专家(其中,教授不少于2人,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进行评阅,其评阅成绩等级均是优秀或90分以上。

6.学位论文综合成绩等级为优秀或90分以上。

7.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二、申请程序

1.每年十月十日至十月二十日,本人提出提前毕业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详细的培养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经所在培养单位审议通过后上交研究生学院培养科。

2.研究生学院初审通过者,由研究生学院纳入本年度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与上一届正常毕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相同。

4.经研究生学院最终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

5.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提前毕业学制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三、其

1.提前毕业审批未通过者,必须按原计划安心学习,积极参与研究生学院的各项活动;其学位论文不得直接用于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认真修改、补充,否则,不予组织答辩。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其它校内文件或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关闭窗口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1号
邮编:110870   联系电话:024-25496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