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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2012-09-21 15: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研究生学费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每年批准下达的收费标准收缴学费、住宿费等其它代收项目。

二、学费的收缴与管理

1.财务处为学费的归口收取单位,并为缴费学生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2.学费按学年收缴,学费缴纳标准及金额按照入学当年的规定执行,缴费时间为:每新学年开学三周内交费,实行完费注册制,具体方式随学校整体安排而定。

3.新生入学必须交清各类费用,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4.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按照不满一学期的收取学年费用一半,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收取学年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收费。

5.因课题需要、经导师同意,外出实习不住校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可在离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寝手续,不交纳实习期间学年的住宿费。

6.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对于学生休学的情况,学校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学校按照学生入学当年相关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标准收取。

7.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按照录取当年相关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标准收取。

8.难以交纳学费的特困学生可以采用缓交的方式交纳学费。具体操作程序:持有效(县级或县级以上)特困证明,向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缓交申请;学院对申请的同学从严掌握,提出缓缴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缓交学费申请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生效。缓交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办理上述缓交手续,在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9.对于不属于准许缓交范畴,在学校规定缴费时间内又不交纳学费者,学校不予注册。

10.对于有以不实理由缓交以至拒交学费行为的学生,一经学校查实,将取消该生享受奖学金资格。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学费收缴的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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