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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9修订)
2019-12-10 10:21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 号)和《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沈工大校发[2019]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1.奖励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 8000元(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 60%),二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20%),三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20%)。

2.名额分配

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获奖比例为获奖人数的25%,二年级研究生获奖比例为获奖人数的35%,三年级研究生获奖比例为获奖人数的40%,名额分配按照四舍五入计。

如果辽宁省当年对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投入额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当年学业奖学金额度和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1.申报范围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参评资格。

被我校录取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第一年全部享受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2.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5)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工作。

3.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经批准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管理规定进行报到注册;

(2)参评学年无故拒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学术和教学活动或拒不服从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的;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4)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考核;

(5)因休学、保留学籍、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6)在评选学业奖学金当年有被确认为“缺失诚信”的行为。

二、评审细则

根据硕士研究生在本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及著作、学术、竞赛获奖、科研项目)、综合素质(含社会服务、在校表现等)、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其中学业成绩占60%,科研成果占25%,综合素质占10%,家庭经济状况占(5%)。

(一)学业成绩(权重占60%)

成绩计算公式:学业成绩=(∑学位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总学分)×70%+(∑其他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科的总学分)×30%(其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

(二)科研成果(权重占25%)

1.论文著作类:(本类别得分之和超过40分者,按40分计算)

(1)署名单位为沈阳工业大学,以第一作者或者以第二作者且导师(包含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SSCI期刊、CSSCI期刊(含CSSCI来源期刊、CSSCI扩展版、CSSCI集刊)论文一篇计40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一篇计30分,大学学报类期刊一篇计20分,其他期刊论文知网收录的一篇计10分,其他论文数据库收录的计5分。

备注:SSCI期刊、CSSCI期刊(含CSSCI来源期刊、CSSCI扩展版、CSSCI集刊)、中文核心期刊按照论文发表时国家认定结果计算。

本细则中所指发表论文必须论文见刊、仅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可查、杂志具备ISSN出版号。上款中提到的分值在10分(含10分)以下的论文,超过3篇者按3篇计。

(2)增刊等不能网上检索的其他论文一律不计分。

(3)以作者身份出版专著一部计40分,以作者身份出版编著一部计30分。参编公开出版的专著或编著每部10分。

2.学术、竞赛获奖类(本类别得分之和超过30分者,按30分计算)

(1)获奖等级系数: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1,二等奖×0.8,三等奖×0.6,优秀奖×0.4。

(2)成果奖励

学术成果类:国家级计30分; 省级计25分;市级计20分。

协会(学会)类成果:国家级计15分;省级计10分;市级计5分。

备注:学术成果类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的为国家级成果,省委省政府直属单位、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评选的为省级成果,市委市政府及直属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评选的为市级成果,以上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成果颁发单位的直属下一级单位比照下一等级认定,市委市政府及直属单位的下属单位认定的成果按10分计;

协会(学会)类成果是指各级学术团体评选的成果奖项,二级协会(学会)比照下一等级认定,市级二级协会(学会)按2分计;

以上所有学术、竞赛类获奖均以文件或者证书的公章为准。其它需要认定的相关成果需要经当年评审委员会集体决定。

(3)竞赛奖励

国家级计25分;省级计20分,市级及市级以下不予加分。

设团队负责人的团队,负责人占50%,剩下分数参与成员均分;不设团队负责人的团队,团队成员按获奖等级获得相同分数。

备注:竞赛奖励包括挑战杯竞赛,模拟、仲裁法庭竞赛,法学类研究生法律文书与辩论大赛,研究生法治宣讲大赛。以上竞赛均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并完成的赛事。如有新的赛事要经学院研究生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在下一年度纳入加分系列。该项中如果在申报书(或其它申报材料)中无明显标识团队负责人事项,而因比赛组织需求确实需要团队负责人的竞赛(每项竞赛只允许限定一名团队负责人),指导教师需赛前需向学院领导班子或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同时,团队负责人在赛前需将有指导教师签字和团队所有成员签字的人员分工情况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备。

3.科研项目类(本类别得分之和超过30分者,按30分计算)

(1)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每项计30分;参与省级科研项目每项计15分;参与市级科研项目每项计10分。(备注:结项必须提供结项证书,立项未结题的需提供学校或项目单位认定的含有有效公章的立项申请书和立项文件。)

(2)系数:结项×1,在研×0.5。

(3)参照学术、竞赛获奖类成果奖励等级标准进行等级确认。

(4)创新创业项目比照执行。

4.参评研究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论文著作类:论文原件、复印件(包括封皮、目录、正文),出版书籍的原件、复印件(包括封皮、目录)。

(2)学术、竞赛获奖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科研项目类:结项证书、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5.其他事项

(1)评奖所涉及的学术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所有参评学术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3)同一个成果获奖以最高分计。

(三)综合素质:(权重占10%)

社会服务测评点主要包括学院团委组织并经过校团委认定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参评者在校、院担任学生干部履职情况和获奖情况。

1.获国家、省、市、校、表彰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团队,分别计30、20、15、10分。设团队负责人的团队,负责人占50%,剩下分数参与成员均分;不设团队负责人的团队,团队成员按获奖等级获得相同分数。

2.担任以下职务经考核称职的学生干部,按照以下规则计分: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分别计20分、15分、10分、5分,担任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分别计15分、10分、5分、3分;担任班级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分别计10分,其他班级干部计3分。

3.经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申报并获国家、省、市、校级荣誉的个人,分别计30、20、15、10分;

4.其他说明:一人兼任多职的,以得分最高的职务计,职务以参评学年为准;所获荣誉必须为评奖学金当年的荣誉,不能重复使用;以上各类得分之和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四)家庭经济状况:(权重占5%)

1.孤儿得50分;

2.本人或父母有以下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证件(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及其他特殊群体等)每项加30分。需提交含有学生本人信息的有效证件原件及佐证证件原件。

3.家庭经济情况总分上限为100分。本款1、2项所规定的内容可进行累加。

三、评审组织、评审程序与评审管理

1.学院成立7-9人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

2.学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评审表格,并向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严格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申诉。

四、其他规定

1.本细则由文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其它未尽事宜,以《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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