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科建设 | 人力资源 | 本科教学 | 硕士培养 | 科研管理 | 学生工作 | 党群工作 | 交流合作 | 校友情缘 
当前位置: 首页>>硕士培养>>培养管理>>正文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2-09-21 14: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正常的培养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育、智育、体育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管理以培养高层次科研、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积极锻炼身体的同时,加强自身心理素质的提高,使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2.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党建、团学、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权利;

3.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的权利;

5.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德育、体育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的义务;

4.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此间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等均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需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完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论文、课程答辩等,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必须按教学方案执行。研究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也可以根据课题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适量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实施办法》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详细情况见《沈阳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时间一般为2.5年,最长时间(含休学)不超过3.5年;单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最短时间不能少于3年,最长时间(含休学)不超过5年。脱产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时间一般3年,最长时间(含休学)不超过5年;在职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时间一般为4年,最长时间(含休学)不超过6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有身孕5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手续包括研究生本人申请、因病休学或有身孕者(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指导教师签字、所属专业学院签字,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对自己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复学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必须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复学的研究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节 退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个人培养计划中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硕士学位研究生累计达到10学分,博士学位研究生累计达到5学分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法律程序送达,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参加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办理。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德、智、体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出现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分数累计未达到10学分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颁发结业证书。一年之内,可以持结业证书申请对不合格的科目进行重新考核,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硕士学位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在确保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对具备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 按照《沈阳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调整学科及变更导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可以在一级学科内的二级学科间调整学科,但需要学生、指导教师同意和学校批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原学科的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且本学科其他教师不具备指导条件,学生本人具备拟转学科的科研能力。

2.指导教师承担跨学科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因课题需要学生从事跨学科科研工作。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除非导师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否则不允许调换导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旅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的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1号
邮编:110870   联系电话:024-25496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