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维护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严肃性,培养健康向上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氛围,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各类型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以下简称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认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并依据本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位论文中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在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以及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第五条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依据来源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中的重合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百分比(以下简称机检重复率)。最终认定结果采用机检重复率与专家鉴定相结合方式。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
1. 机检重复率<30%的学位论文,可按正常程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 机检重复率≥30%的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人工比对,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存在程度。
(1)专家组在参考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导师可以写出书面说明,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可以参加当年学位论文答辩。
(2)专家组结合检测结果认定为有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对应于机检重复率≤40%),须经至少两个月时间修改学位论文,再次机检重复率<30%,方可参加当年学位论文答辩;再次机检重复率≥30%,取消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延期半年答辩。
(3)专家组结合检测结果认定为有重度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对应于机检重复率40%以上者),取消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延期半年答辩。
(4)对经确认存在轻度或重度学术不端行为的,需将处理意见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申辩程序
第七条 针对不同情况,确定下列检测范围:
1.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接受检测;
2.提前毕业硕士学位论文全部接受检测;
3.硕士学位论文随机抽检比例约占当年申请答辩人数的10%;
4.凡有实名举报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非抽检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检测;第七条其余检测范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测,检测结果均反馈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其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一篇论文只检测一次,按本规定需重检学位论文除外。
第九条 校学位办于答辩前三个月内公布随机抽检研究生名单,研究生至少于答辩前一个月将电子版学位论文上交到至研究生教学秘书处,由其统一提交校学位办,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本次答辩资格,按延期答辩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其余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检测时间。
第十条 自接受被检测论文之日起十日内对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填写《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登记表》,同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办理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时,须向校学位办提交该登记表,否则不予办理答辩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接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校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予以公布结果。
第十三条 校学位办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在接受学生申辩五日内对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对于申辩有理者,将更正认定结果,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仍有异议者,可在十日内向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检申请,由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四章 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一学年内,指导教师所指导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
(一)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一人次被认定有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所属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诫勉谈话,次年减少研究生指导数;
(二)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两人次被认定有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一人次被认定有重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扣除指导该生当年工作量,次年不分配新增研究生;
(三)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三人次被认定有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两人次被认定有重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扣除指导该生当年工作量,两年内不分配新增研究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