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该做到品行端正、学风正派、教书育人、做学生的表率,应在学术、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言传身教。
二、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三、指导对象一经确定,指导教师应首先帮助学生确定研究方向并在规定时间内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在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在以下几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
1、了解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
2、指导学生阅读文献并撰写“文献综述报告”;
3、审查论文工作的调研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4、确定论文题目,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论文的理论分析、试验和写作;
5、对研究生论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对研究生论文的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在指导过程中注意提高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在研究生进行答辩前,就研究生政治表现、理论基础、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等方面写出书面意见;就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水平做出指导教师评语。
六、向答辩委员会汇报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综合情况。
七、指导教师应熟悉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
八、指导教师应熟悉《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九、指导教师应熟悉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十、指导教师应至少可以开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门课程。
十一、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等学籍变动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有责任提出终止继续培养的报告;对优秀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出推荐攻读博士学位的建议。
十二、指导教师如短期外出,要事先对研究生的学习和课题工作做好安排。
十三、指导教师如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学院或部门应为其研究生配备其它指导教师代之指导;如外出时间超过一年者,应与研究生学院协商将其更换。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它校内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