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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中期淘汰暂行规定
2012-09-21 15:07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期淘汰的含义

淘汰不是处分,而是对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环节,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而不履行相应义务而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办法。

二、中期淘汰适用范围

我校中期淘汰制度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博士以及各类型硕士研究生。

三、中期淘汰的种类

1.硕士研究生应按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修完相应课程。未经办理缓考或休学手续,硕士研究生一学年内学位课累计达 6学分不及格(含无成绩,下同)或累计达 8学分不及格,给予淘汰警告,经过一次重修,学位课仍有 4学分或累计 6学分不及格,做淘汰处理;

2.博士研究生应按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修完相应课程。未办理缓考或休学,博士研究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4学分,给予淘汰警告,经过一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仍达 2学分,做淘汰处理;

3.研究生应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开题报告审查,如未能通过,给予淘汰警告,按规定时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开题报告审查或因本人原因未能完成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报告审查,做淘汰处理;

4.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经专家组确定学位论文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给予淘汰警告,三个月后重新检查,如专家组确定无进一步培养价值,做淘汰处理;

5.超过规定学制后三个月内没有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对将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研究生学院下达超期警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完成相关培养环节,做淘汰处理;

6.因其它原因需要做淘汰处理。

四、中期淘汰警告及处理程序

1.因课程学习成绩未达到标准而中期淘汰,由研究生学院出具课程学习成绩单,并作出中期淘汰建议,报主管校长审批。

2.因无法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而中期淘汰,由培养单位提出中期淘汰建议,报研究生学院,经研究生学院院长签字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不合格而中期淘汰,由中期检查专家组提出中期淘汰建议,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院长签字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被中期淘汰处理的学生,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并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5.被中期淘汰处理的学生,以校发文件的形式做出处理决定,由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五、其它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内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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