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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012-09-21 15:08  

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也为我校推荐国家、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做准备工作。现就有关校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评选范围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且学位论文综合成绩为优秀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

二、评选原则

严格筛选,科学公正,注重创新,宁缺勿滥。

三、评选数量

(一)每个二级学科博士点每次推荐1-2篇候选优秀博士论文,或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按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20%推荐,学校从中评选出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3篇。

(二)每个学院按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推荐优秀硕士论文,学校从中评选出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0-20篇。

(三)每个专业每次推荐毕业生人数的2%篇候选优秀学士论文,学校从中评选出校优秀学士学位论文20-30篇。

四、评选条件

优秀博士论文参评条件:

(一)论文选题接触学科前沿,对国民经济建设有较重大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或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论文工作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在理论上有较重要的意义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较重要的实用价值,能够产生较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者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最新学术及科技动态,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运算能力。研究方法或实验手段先进,结果可靠,论文的理论工作得到可靠的验证,或提出新的运算方法,模拟运算结果可靠并得到实验验证或实践检验。

(四)论文材料详实,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写作规范。

(五)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署名必须以沈阳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两篇作为第一作者(导师是作者之一,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被检索(SCI、SSCI、EI、ISTP、CSSCI)收录;

2.以博士论文内容为主的研究成果获得了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取得了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五名)。

优秀硕士论文参评条件:

(一)论文选题是本学科中的重要问题,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或理论指导意义;

(二)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深入的理论分析、运算能力,实验手段先进,结果可靠,工作量适度,论文成果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受到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一致好评。

(三)论文材料详实,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写作规范。

(四)硕士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署名必须以沈阳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导师是作者之一,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2.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被检索(SCI、SSCI、EI、ISTP、CSSCI)收录一篇。

3.以硕士论文内容为主的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取得了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九名)。

优秀学士论文参评条件:

(一)论文选题结合本学科的科研或实际问题,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指导意义;

(二)论文有正确的理论分析、运算、实验测试,结果可靠,工作量适度,论文成果有一定的应用价值;论文受到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一致好评。

(三)论文材料详实,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写作规范。

五、评选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成绩为优秀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进行初评,确定候选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按评选数量要求对推荐的候选优秀学位论文作最终评选。

(三)校园网上公示评选结果。

(四)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入选的优秀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成立等严重问题,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同时提供支持异议的证据。

(五)评选结果由校长审批公布,并签署奖励令。

六、奖

(一)学校将向被评为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颁发荣誉证书。

(二)学校奖励每篇优秀博士论文3000元,优秀硕士论文1000元。其中奖金的50%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论文作者,另50%以研究生业务费的形式支付到导师名下,作为研究生指导经费。优秀学士论文奖励500元,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论文作者。

七、其

(一)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确认,取消荣誉称号,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布,对当事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学期间被录用但尚未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如在毕业后,学校评选优秀学位论文之前公开发表,亦可作为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校内原其他文件或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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