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20]123号】,结合本年度法学研究生招生情况,制订本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一、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满足硕士生导师基本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校硕士研究生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
二、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根据本年度招生名额,综合考虑导师指导能力、科研水平、培养质量等因素,合理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标。
三、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承担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能够满足硕士生的培养需求,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0.5万元。
(二)所指导的在学硕士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特殊情况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三)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学制内可以完成硕士生的指导(按招生当年7月1日计算),超过规定年龄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招生。
四、年度招生指标
(一)每名导师年度招生基础指标为2人,最多不超过4人;学院内跨学科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基础指标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首次遴选硕士生导师在其当选年度招生人数不得超过1人;
特殊情况需单独提出申请说明,经法学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备。
(二)近一年各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该方向团队可以获得增加指标数。
1.增加指导研究生指标数2人:
(1)省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
(2)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增加指导研究生指标数1人:
(1)发表CSSCI论文1篇以上;
(2)获得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或研究生教改成果奖;
(3)获批教育部项目、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教育厅重大项目、省科技厅项目或省级以上研究生教改项目;
(4)出版学校认可的(出版社代码2、3位)法学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
(5)获得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
(6)指导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含扩展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若本年度可供增加的指标数不足时,按照上述排列顺序确定。
(三)导师停止硕士生招生的条件
1.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五年内出现两人次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停止其硕士生招生资格一年。
2.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停止其硕士生招生资格二年。
3.导师基本资格被取消,同时取消其招生资格。
五、对于特殊人才引进、校内高端人才培育者,学院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年度招生指标进行调配。
六、本办法的实施与解释
本方案经文法学院法学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文件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在法学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文法学院法学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