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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05-23 09:53  

 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入学

(一)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因患有疾病、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征入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学生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注册

(一) 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二)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四)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校生可自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查询核实本人学籍信息。

第三章 学制与学期

第五条 学校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以执行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为依据的学分管理制度。学分管理制度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考核学生完成学业数量标准,以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实行在校学习期限弹性制。本科学生学习期限为3~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其他层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其学制的两年,因创业休学学生学习期限可在原最长期限上增加3年。

第七条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教学周共40周,寒暑假共12周。每学期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制定全校统一校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章 学分、选课、免听、免试

第八条 学分

学分是反映学生完成学业数量的标准,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分的核定办法按课程类别分为:

(一) 理论教学课(含课内实验和上机,全校公共选修课除外),每16学时计1学分;单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全校公共选修课30学时计1学分;

(二) 集中进行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和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

(三) 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学分是学校为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励学生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与创新意识而设置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第九条 选课

(一) 培养方案中按课程要求规定有两类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其中:

1. 必修课 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全校的公共基础课以及各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

2. 选修课 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限定的课程内学生必须选学的其中一组或按要求在各组交叉选学的若干门课程。公共选修课是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可结合个人志愿和基础选学全校公共选修课以及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课程。

(二) 选课原则

1.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专任教师、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照专业教学进程计划表,结合本人的学习情况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的顺序为先选必修课、再选选修课。

2. 学生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如果专业分方向,学生必须选择一个专业方向的课程。学生选课应考虑先修和后续课的关系。

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须经教务处同意。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

4. 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学环节。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三) 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程序

1. 全校各专业本科生必须在校期间修满4学分的全校公共选修课程,其中包含《全校公共选修课程目录》中的A、B、C类课程,选修的具体要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程表中说明。

2. 学生按照教务处教务科每学期下发的有关全校公共选修课程的选课通知参加选课。

3. 选课学生人数不足20人不予开班,学校通知相关学生改选。

4. 学生经核准选定修读课程后,一般不得轻易变动,若确因教学问题及特殊情况,应在选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批准办理改选手续,报教务科备案,逾期不再办理。

5. 公共选修课程以过程考核为主,成绩评定为两级分制,即合格与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或未参加考试者,成绩单上以“不合格”记。

6. 取得辅修毕业资格者可免修公共选修课2学分。

第十条 免听

为了使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经学校批准可以免听部分课程。

(一)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方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相应学分。

(二)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 免试

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活动的学生,如活动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适当免试部分课程

(一) 学生申请课程免试,由活动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二)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三) 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考核、成绩记载与重修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考核

(一)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评定成绩。取得60分及以上的成绩,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 一门课程需要在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学完的,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一) 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表内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方式均采取过程考核与期末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考核与期末笔试在期末成绩中所占比例以学院制定培养方案确定的比例为标准,成绩以百分计。集中性实践环节以过程考核为主,成绩以百分计。公共选修课、专题教育等课程按两级分计,即合格与不合格。

(二) 课程过程考核内容由课程组确定,一般包括出勤、作业、小测验、综合作业、论文、实验、上机等,每项内容有评分标准;期末笔试时间2学时,卷面100分。任课教师在首次课上向学生说明成绩评定办法和标准,在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过程考核成绩。

(三) 结课考试原则上以笔试为主,但是因课程情况特殊,或教学改革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采用口试或其它相应的考核形式。

(四) 集中性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专题教育等课程成绩不合格,没有补考机会,直接随下一年级重修。

(五) 有实验或上机的课程,学生必须经实验(上机)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凡实验(上机)缺项或实验(上机)报告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记。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因病因事请假,没有按时完成实验,应在事后向实验室申请安排补做。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没有补考机会,成绩不及格者直接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无故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不予补作、不予评定成绩,可以申请重修。

(六)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1/3者,或欠交作业达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四条 一次考试、补考考试

(一) 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安排两次考试,在当学期期末安排的考试称为“一次考试”,简称“正考”;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学校组织的第二次考试为“补考”。

(二) 正考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

(三) 评选奖学金、学业优秀学生转专业、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等评优评奖均以正考成绩为依据。

(四) 全校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成绩以“不合格”记,不能取得学分,此类课程学校不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考核注意事项

(一) 学生应按学校公布或任课教师要求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二) 学生考试时,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缓考与旷考

(一) 学生因病或意外事由等不能参加期末正考时,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提供校医院或相关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到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方可缓考。缓考原则上须在考试前办理相关手续。

(二) 办理缓考的学生跟随开学初进行的补考考试进行。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学校不办理补考缓考。

(三) 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者因迟到不能进入考场者,均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要通过按学分缴费获得重新学习机会,简称重修。重修方式原则上是跟班重修,特殊情况由学校安排组班重修。五年制本科、专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 如果重修人数过多,教务处组织重修课程班,安排学生上课学习,简称组班重修。组班重修课程由学校安排时间单独授课,重修以实际成绩记入。

(二) 跟班重修学生由开课学院安排将其编入低年级学生班级跟班学习。跟班重修学生在课程重修学期初可到学校教务在线网站查询课表,直接跟班上课。

(三) 第六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报名,并在报名学期参加学校组织重修课程上课学习,按照“组班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四) 第七学期不及格科目,学校在第八学期初组织报名,报名结束后在第八学期组织重修课程班,按“组班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五) 对于重修学生的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当学期所学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情况,学生可在开课前填写《沈阳工业大学课程免听不免考》申请表,经同意后可不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按照卷面总成绩记入。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

(一)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入成绩,60分为及格,全校公共任选课及专题教育按二级分制计入成绩,即合格、不合格。

(二)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三) 课程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成绩、学分与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并通过校园网或学院公告栏予以公布。学生本人应主动查询考核成绩,学生因不了解自己成绩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派专人与课程负责人共同复查试卷,若成绩有误,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院长认定后,将复查结果和说明材料报送教务处,经主管处长审批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

(一)转专业、转学学生相关课程和成绩的认定

本科生转专业、转学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入院系对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对部分不是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按选修课程记载。转入后,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公派出国交流学生课程和成绩认定和管理

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对对方学校课程予以认定,指导学生派出期间的选课,派出期间学生选学经所在院系认定的课程,学校承认其所获学分。

1.课程认定

以学期为单位的派出学生,要求选修与在校学习相对应内容及学分数的课程,作为成绩、学分记载、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若对方课程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由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学院和学生协商确定选课方案,返校后再补修所在专业应修课程。因派出导致所在专业应修课程未修且又不能替代的,须另行补修。

2.成绩管理

(1) 派出期间选学经所在院系认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下同),学校承认学分。

(2) 学生交流访学期间所获成绩和学分经申请转换后,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以实际成绩记载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和交流访学期间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合并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3) 派出学习满一个学期,奖学金评定时成绩以其在派出之前所修课程原始成绩计算。免试推荐研究生时按其在沈阳工业大学已学课程的成绩计算。

(4) 由对方学校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应连同本校本科成绩单一并归档。

(三) 网络课程学习的成绩认定

在校学生可以通过国内外知名网站学习有关课程。如果修读的网络课程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由学生提出申请,专业认定选修课程符合专业要求,报学校审核后,学校认定其修读网络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绩点计算

第二十条 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是对学生进行奖励、授予学士学位和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的依据。绩点分为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办法如下(此计算办法自2016级开始执行):

(一)课程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关系见如下: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二级分制

不计算绩点

(二)学分绩点

某一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学分中计算学分绩点的课程的学分数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四)影响平均学分绩点的因素

1.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奖励制度,对参加各类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对其平均学分绩点给予加分,详见《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对优秀学生实施学分绩点奖励的规定》。

2. 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视其违背学术诚信,对其获得学士学位予以限制。受到记过处分者,其平均学分绩点减0.5,受到留校察看者,平均学分绩点减1。(自2016级开始执行)

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处分者,其平均学分绩点减1;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者,其平均学分绩点减2。(2014级、2015级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教务处根据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 学业优秀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详见《沈阳工业大学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四) 参军复原返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五) 学生休学创业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其创业情况优先考虑。

(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在读学生的专业。

关于转专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在本校内转专业学习者,除了被确认的学分外,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发给转入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转学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 凡经本校医院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住院或回家治疗休养者;

(四) 因创业或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应该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学籍:

(一)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交流学习,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问题:

(一) 休学的学生一经被批准休学,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学费;

(三)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按照《沈阳工业大学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四)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开学一周内持休学证明书、复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学院填写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核后到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第九章 学业预警和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业预警制度是指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学业预警对学生是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警告。

(一) 当学期内取得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少于12学分;

(二) 从入学起,所欠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累计多于30学分;

受到第二次退学警告处理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管理,若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三次达到退学警告处理;

(二)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警告与退学的处理程序

(一) 退学警告 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沈阳工业大学学生成绩统计与学籍审核表》,由教学院长和学生院长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说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长审批。

(二) 退学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可填写《沈阳工业大学退学离校申请表》直接办理离校手续;其他原因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沈阳工业大学学生退学审核表》,由教学院长和学生院长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说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 经主管校长审批和校长办公会研究(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作退学警告和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向学生本人送达《沈阳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决定通知书》,对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者,可以以留置、邮寄或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

(四) 学生在接到《沈阳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决定通知书》后,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将在接到申述后15日内经复查后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五)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 若学籍处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按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 学校学籍处理决定书送达10个工作日(若学生有申诉,将在25日)以后下发沈阳工业大学学籍处理文件。

(八) 被退学生在接到《沈阳工业大学学籍处理决定通知书》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公布除名。需要申诉的学生,可在学校复查答复后,按相应处理结果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二)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则上由家长或法律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者,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 已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认定,经教务处审核后视情况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

第十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无故缺席以旷课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军训,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处分(详见《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第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批准权限为:三天以内,须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到一周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须附诊断书,事假须写明理由),并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单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查。

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者除外)。对事假必须严格控制。学生请假期满应报告班长并到学院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毕业

(一)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所有学分,即可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二)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详见《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结业

(一) 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含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未取得学分不超过20学分者,可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初前向学校提出所缺学分课程补考申请,实践环节(如毕业设计、实验等)需补做,补考或补做只能一次,逾期不再办理。补满学分后可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办理或经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肄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环节,中途退学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超过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电子注册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历电子注册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

(一)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累计超过20分,学生必须延长学习年限,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管理。

(二)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累计不超过20分,且在校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低于最长学习年限一年以上者,在规定期限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士学位

凡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关学士学位的基本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二项条件者,可授予其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1. 具有毕业资格;

2. 在校期间综合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含2.00)以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全日制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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