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对优秀学生实施学分绩点奖励的规定
为了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鼓励全体同学参加校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并对取得优异成绩者实施学分绩点奖励制度,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凡参加全国性各类大奖赛(含体育竞赛)取得一等奖(或第一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25;取得二等奖(或第二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20;取得三等奖(或第三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5;取得其它奖级名次者,平均学分绩点一律加0.10。
二、凡参加省级各类大奖赛(含体育竞赛)取得一等奖(或第一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20;取得二等奖(或第二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5;取得三等奖(或第三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0;取得其它奖级名次者,平均学分绩点一律加0.05。
三、凡参加市级各类大奖赛(含体育竞赛)取得一等奖(或第一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5;取得二等奖(或第二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0;取得三等奖(或第三名)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05。
四、在校学习期间,外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及英语通过国家专业八级考试的英语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加0.10。
五、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高级资格证书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5;获得中级资格证书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0。
六,由多人参加的集体比赛项目,项目负责人按上述规定所加绩点的50%记入,其他参加队员按其余50%均分。若比赛无负责人,则所有参赛队员均分上述规定所加绩点。
七、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实施绩点奖励制度,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加0.10,其他项目组成员总计加0.10,省级项目负责人加0.05,其他项目组成员总计加0.05。
八、同类奖项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高级别奖励一次记入。各项奖励绩点累加不超过0.25。
九、以上各大奖赛均指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学校组织并参与的常设赛事,如挑战杯赛、机械设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广告设计大赛及体育比赛等。其它非常设赛事其学分绩点奖励事宜必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在参赛前向教务处申报并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实施。各大赛和考试的级别由教务处(或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十、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招生参加体育比赛所获奖项不属本规定之范围。
十一、学生个人参加由学校主管部门主办的赛事必须在赛前向教务处申请学分绩点奖励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非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赛事一律不予奖励学分绩点。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