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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2018-05-23 10:12  

 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学生中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对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及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设立下列个人奖项:

(一) “五·四”奖章;

(二) 三好学生标兵;

(三) 三好学生;

(四)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五) 优秀学生干部;

(六) 优秀团员;

(七) 优秀团干部;

(八) 大学生道德楷模;

(九) 文体活动标兵;

(十) 志愿服务标兵;

(十一) 社会实践标兵;

(十二) 自立自强标兵;

(十三) 优秀毕业生;

(十四) 奖学金。

第五条 设立下列集体奖项:

(一) 优良学风学院;

(二) 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

(三) 优良学风年级;

(四) 优良学风班;

(五) 十佳班级;

(六) 先进班级;

(七) 先进团支部;

(八) 特色团小组;

(九) 文明寝室标兵;

(十) 文明寝室。

第六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分别以下列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 颁发奖学金或给予物质奖励;

(五) 增拨活动经费。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所设立奖项酌情评选出沈阳工业大学相应其他校级奖项。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

“五·四”奖章的评选条件:

(一) 政治素质高,热爱党,热爱祖国,具有较强的思想理论水平;

(二) 道德品质好,具有互助友爱、舍己为人、无私奉献、诚实守信的美德;

(三) 学习成绩好,文化课成绩名列本专业的前5名;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 团结同学,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 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七)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过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了荣誉,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2. 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3. 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5. 带领班级或团队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一) 获得本年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 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在前5名,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第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二) 道德品质高尚,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声誉;

(三)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四)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五) 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起到良好作用;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获得本年度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二) 带领班级或集体取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力;

(三) 组织、策划市级及以上大型活动,取得较好效果,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 担任学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班委会、团支部干部,校、院各社团主要学生干部;

(二) 具备参评“三好学生”的各项标准;

(三) 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 思想觉悟高,日常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三条 “大学生道德楷模”、“文体活动标兵” 、“志愿服务标兵”、“社会实践标兵”、“自立自强标兵”评选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 学习目的明确,成绩合格;

(三) 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 分别在精神文明建设、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可以成为全校同学学习的榜样,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有学习成绩重修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当年不准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校级奖励的评定办法和奖励办法,审批获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统战部、教务处、公安处、后勤处、体育部、创新创业学院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具体奖项聘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评委。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评审委员会指定专人担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位主管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学生辅导员和部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所有个人奖励的评选工作要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基础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评选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或组织最终评审工作。各学院对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测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五·四”奖章的评选办法:

(一) 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可由各学院推荐,也可由学校的其他部门直接推荐;

(二) 学生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评审委员会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校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最终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各学院评审小组在充分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获奖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辅导员和班级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一) 校级学生团体的干部由分管部门提名推荐,各学院的干部由所在学院提名推荐;

(二) 评审小组在班级民主评议和认真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审议,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大学生道德楷模”、“文体活动标兵” 、“志愿服务标兵”、“社会实践标兵”、“自强自立标兵”评选办法:

(一) 由校团委、体育部或各学院提名推荐;

(二) 学生工作部汇总提名推荐名单,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四条 给予“五·四”奖章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获得“五·四奖学金”;

(二)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沈阳工业大学‘五·四’奖章”和证书,并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给予“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下列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给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记入本人档案;

(二) 获得相应上级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给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二) 获得相应上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给予“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大学生道德楷模”、“文体活动标兵”、“志愿服务标兵”、“社会实践标兵”、“自强自立标兵”获得者下列奖励:

(一)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二) 获得相应上级荣誉称号、单项标兵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评奖依据《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优良学风学院”、“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优良学风年级”、“优良学风班”评奖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十佳班级”和“先进班级”评奖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班级建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特色团小组”评奖依据校团委《共青团沈阳工业大学委员会三先两优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文明寝室标兵”和“文明寝室”评奖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评比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依据《沈阳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种奖励的名额、评奖时间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其他相关奖励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应规定设立个人和集体荣誉,向校学生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试行,由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2014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沈工大学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辽阳分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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