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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8-05-23 10:14  

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使其具有钻研学问的精进态度、勇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健康良好的身心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学风、校风建设,规范我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的范围是,我校按国家计划招生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一) 综合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 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 关于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依据《沈

阳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四) 社会奖学金指企业奖学金、校企合作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学金等非完全校内评选奖学金。社会奖学金项目、等级及金额以及评选条件详见《沈阳工业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五个等级,其金额和比例为:

(一) “五·四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比例不定;

(二)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0.5%左右;

(三)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5%左右;

(四)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0%左右;

(五)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5%左右。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设立下列奖项:

(一)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

(二) “道德楷模(标兵)奖学金”;

(三) “志愿服务(标兵)奖学金”;

(四) “社会实践(标兵)奖学金”;

(五) “自立自强(标兵)奖学金”;

(六) “文体活动(标兵)奖学金”;

(七) “突出进步奖学金”。

第七条 各单项奖学金的金额为: /每人(或每组)每年

(一)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的金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二) “道德楷模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道德楷模标兵奖学金”的金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三) “志愿服务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志愿服务标兵奖学金”的金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四) “社会实践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社会实践标兵奖学金”的金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五) “自立自强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自立自强标兵奖学金”的金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六) “文体活动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文体活动标兵奖学金”的金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七) “突出进步奖学金”的金额为100-3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获得综合奖学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党、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诚实守信;

(二)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三)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四) 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寝室卫生检查成绩良好;

(五) “五·四奖学金”获得者为“五·四”奖章获得者;

(六)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测评办法》排名,综合积分测评成绩应在本专业前40%之内;综合积分测评成绩及一考(正考)考试平均学习成绩双线考核,均达到90分以上可参评特等奖学金,均达到85分以上可参评一等奖学金,均达到80分以上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均达到75分以上可参评三等奖学金,不能越级参评。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有资格参评单项奖学金

(一)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应为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荣誉的获得者,优选其中爱岗敬业、本人或带领所在集体取得突出成绩者,评出奖学金获得者。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学金”获得者应为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的获得者。组织策划全市性大型活动并荣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类荣誉或带领所在集体获市级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500元;组织策划全省性大型活动并荣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类荣誉或带领所在集体获省级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组织策划全国性及以上大型活动并荣获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类荣誉或带领所在集体获国家级以上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

(二) “道德楷模奖学金”获得者应能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道德楷模标兵奖学金”应为校“大学生道德楷模”荣誉的获得者。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全校引起强烈反响者,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市引起强烈反响者,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者,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

(三) “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群众,回报社会,在服务中努力践行公益精神,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生。

“志愿服务标兵奖学金”应为校“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的获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荣获市级志愿服务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荣获省级志愿服务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荣获国家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

(四) “社会实践奖学金”奖励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调研服务,在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生。

“社会实践标兵奖学金”应为校“社会实践标兵”荣誉的获得者。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荣获市级社会实践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荣获省级社会实践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荣获国家级及以上社会实践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

(五) “自立自强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习成绩一考(正考)全部及格,且平均达到70分以上,体育成绩达标;未获得其他奖学金;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行为,勇于直面困难,自强不息的学生。

“自立自强标兵奖学金”应为校“自立自强标兵”荣誉的获得者。在自立自强方面表现突出并荣获市级自立自强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在自立自强方面表现突出并荣获省级自立自强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在自立自强方面表现突出并荣获国家级及以上自立自强类荣誉者,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

(六) “文体活动奖学金”奖励在文体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学院赢得很好社会声誉的学生。

“文体活动标兵奖学金”应为校“文体活动标兵”荣誉的获得者。获市级比赛一等奖(金奖)、省级比赛二等奖(银奖)、国家级比赛三等奖(铜奖),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进入决赛,或者组织策划全市性大型活动者,奖学金额为500元;获省级比赛一等奖(金奖)、国家级比赛二等奖(银奖),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第四、五、六、七、八名,或组织策划全省性大型活动者,奖学金额为1000元;获国家级比赛一等奖(金奖)、全国大型综合性远动会前三名,在国际性比赛获奖或组织策划全国性大型活动者,奖学金额为2000元。

(七) “突出进步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取得突出进步的集体或个人,个人要求在德智体综合积分测评成绩及一考(正考)平均学习成绩均取得较大进步。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评审的管理机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是奖学金评审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每学年初在学生进行个人总结、班级讲评的基础上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积分测评办法》进行综合测评排名。

(二) 学生对照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评审条件,向学院奖励评审小组提出参评等级的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提交申请同时需要提交个人综合积分测评加分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综合奖学金(“五·四奖学金”除外)及单项奖学金中的非标兵奖学金由学院评审小组初评,评审结果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在学校公示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无疑义后,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批方可发放;“五·四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中的标兵奖学金由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并在学校公示一周,经广泛征求意见无疑义后,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批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五·四奖学金”除外)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金不能兼得,荣誉可兼得。

第十四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度奖学金:

(一) 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

(二) 必修课一考(正考)有不及格的。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规定的申诉流程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五·四奖学金”每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决定奖学金的设立和评定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如其他奖学金评定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试行,由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201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工作管理文件的通知》中《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沈工大学发[20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辽阳分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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