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政府)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奖学金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助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奖助对象
(一)国家(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奖助标准
(一) 国家(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
(二) 实际操作中,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受到两次院级以上通报批评的记录;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公德、诚实守信,无故意拖欠学杂费行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积极上进;
5、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勤奋钻研,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排名在以专业或年级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体育锻炼等活动,个人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在同学中有很高威信。
(3)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5%,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具备获二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管理,踏实肯干,自立自强。
3.政府奖学金
(1)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排名在以专业或年级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4.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管理,踏实肯干,自立自强。
(3)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档。
一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者原则上无正在重修科目;二等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者未通过科目原则上最多为两门。
第六条 我校国家(政府)奖助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政府奖学金不可以兼得。
第九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分配名额,结合上一学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核结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学院分配奖学金名额。
(二)评定程序
1.学院动员,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格;
2.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材料,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助名额和经费预算,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学校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评审结果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缺额处理。因国家和省政府按照审批合格实际名额下拨奖学金金额,因此,如上报学生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名额作废,学校不再补充推荐其他学生。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或辽宁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政府)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存在问题的申请及评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会同相关单位予以重新审查,对确实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做到: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受助于国家、社会,回报于国家、社会”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三)勤奋钻研,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五)每学期期末要主动向所在学院上交个人学期总结,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
(六)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七)合理使用奖(助)学金,使自己更好地成长、成才;
(八)连续享受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要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上一学期各方面表现进行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停发或追回奖助学金,并视情况取消其获奖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
(一)不履行学生义务,拒不参加公益性活动,或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达三次以上的;
(二)因懈怠等原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期内出现补考、重修科目超过规定条件的;
(三)学期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的;
(四)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因早操、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到两次院级以上通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外宿的;
(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和铺张浪费行为的;
(七)经查实存在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辽阳分校纳入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奖助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原《沈阳工业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沈阳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