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沈阳工业大学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沈阳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学习勤奋。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兼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对学院认定小组负责。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情况,并结合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庭、亲友资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家庭子女;
5.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至10月份)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讲解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并下发具体工作安排。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每学年对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学生组织一次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展民主评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对于因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加盖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申请认定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及学生宿舍公告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沈阳工业大学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