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师德师风是教师素质的核心,为大力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我院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和专业能力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一、师德师风规范
(一)政治思想方面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教师要有强烈的爱国心、民族自尊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条 教师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散布有违国家政策、法规或其它不健康的思想和理论,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结社。
第三条 自觉学习先进文化、引领先进文化、宣传先进文化是师德的灵魂,是教师必备的思想素养和道德品质,教师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不利于人才培养和科学发展的错误倾向。
第四条 教师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学以立德、学以立身、学以立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修养。
第五条 师德师风是校风的灵魂,教师要成为“自强 笃行”的模范实践者。
(二)业务工作方面
第六条 教师要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应勤于钻研业务,积极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 教师要以学术大师为楷模,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治学严谨、科学民主,勇于探索,追求创新,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同时还应有不耻下问,虚心请教,深入实践的精神。
第九条 教师应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研究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关注学科前沿的发展动态,不断了解和掌握新科学、新技术、新知识。
第十条 教师应重视教育教学的研究,积极投入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注意总结经验和把握规律,并及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
第十一条 教师要讲究教学技巧和艺术,大胆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关注学科发展,不断更新丰富教学内容;同时要认真研究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和相应的教学计划,科学合理选定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和剽窃他人成果。
(三)教书育人方面
第十三条 教师要学习教育理论,掌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寓德育于教学之中,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
第十四条 教师要树立以学生为本、以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教育教学中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不偏袒学生错误,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达到“使人成人”的目的。
第十五条 教师要教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教师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的特点,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意识、实践技能和脚踏实地、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十七条 教师要以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来教育和影响学生,寓教育于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 教师应对授课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为人师表方面
第二十条 教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崇高的思想境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生活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以良好的教风和师德风范,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举止文明大方,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维护集体声誉和他人名誉。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从我做起,为学校的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增强团队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周围同事的关系,尊重同事,业务上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团结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二、师德师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随着实践将不断丰富和深化。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工作重在建设,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师德师风问题。从有利于学院发展、有利于师资队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角度来理解和制定师德师风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总支书记负责,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系(部)负责同志、各支部书记组成的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制订师德师风建设计划,对教师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教师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定期评选优秀典型,举行经常性的师德师风建设先进经验交流会和研讨会,在全逐院逐步形成人人参与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建立学院、教师、学生三位一体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网络,通过听课、互评、学生评议等途径,及时了解教师遵守师德师风规范和教书育人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位教师都要自觉培养师德师风意识,确立师德师风观念,按师德师风规范严格自警自律。
三、师德师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纳入教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1、公开散布、传播有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错误言论或出现有失教师身份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2、无故旷教或无故拒绝接受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造成不良影响者。
3、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教学事故,造成重大影响者。
4、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5、受党内外警告以上处分。
6、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法律正在审查处理者。
第三十四条 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下年度转岗或待聘。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