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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文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8-05-23 11:02  

文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根据《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奖励标准为:

每生2万元/每年。

(注:如果有变化,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当年国家奖学金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1.申报范围: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参评资格。

2.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6)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和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3.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者;

(6)参评学年学业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二、评审细则

根据硕士研究生在本学年的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含学术论文及著作、学术、竞赛获奖、科研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其中学业成绩占70%,科研成果占30%。

(一)学业成绩:(权重占70%)

成绩计算公式:学业成绩=(∑学位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总学分)×70%+(∑其他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科的总学分)×30%(其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

(二)学术科研创新:(权重占30%)

1.论文著作类:(本类别得分之和超过40分者,按40分计算)

(1)以第一作者或者以第二作者且导师(包含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SSCI期刊论文一篇计40分,CSSCI期刊、《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编》论文一篇计30分,核心期刊论文一篇计20分(核心期刊参考北大核心目录),其他期刊论文一篇计10分。(本条例中所指发表论文必须论文见刊、知网可查、杂志具备ISSN出版号。同一作者在同一杂志上发表论文超过3篇者按3篇计。)

(2)发表的其他论文一律不计分。

(3)以作者身份出版专著一部计30分,以作者身份出版编著一部计20分。

2.学术、竞赛获奖类:(本类别得分之和超过30分者,按30分计算)

(1)获得国家级成果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5分,三等奖计20分;

(2)获得省级成果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计25分,二等奖计20分,成果三等奖计15分;

(3)国家级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计25分,二等奖计20分,获得三等奖计15分;

(4)省级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计20分,获得二等奖计15分,获得三等奖计10分。

(备注:团队获奖分值分配标准,设团队负责人的团队,负责人占50%,剩下分数参与成员均分;不设团队负责人的团队,团队成员按获奖等级获得相同分数。)

3.科研项目类:(本类别得分之和超过30分者,按30分计算)

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结项的每项计30分,立项在研的每项15分;参与省级科研项目结项的每项计10分,立项在研的每项5分。(以上加分项必须提供结项证书,立项未结题的提供有效证明;创新创业项目比照执行。)

4.参评研究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论文著作类:论文原件、复印件(包括封皮、目录、正文),出版书籍的原件、复印件(包括封皮、目录)。

(2)学术、竞赛获奖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科研项目类:结项证书、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5.其他事项

(1)评奖所涉及的学术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所有参评学术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3)同一个成果获奖以最高分计。

三、评审组织、评审程序与评审管理

1.学院成立7-9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

2.学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评审表格,并向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严格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申诉。

四、其他规定

1.本细则由文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未尽事宜,以《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为准。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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