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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7-08-31 15:10  

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公寓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处、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学生公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在公寓居住、生活的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寓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依法对公寓进行管理,是学校享有的权利,是对学生生活能力培养、素质教育重要形式。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的所有学生公寓和宿舍。

第二章 公寓管理

第六条 入住与退宿

(一)公寓房间由学校统一管理,按定员居住;

(二)学生需要调换房间、床位及室内设施的,由学院和公寓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统一安排;

(三)学生因入学、休学、退学、毕业等事项需要搬入、搬出公寓的,应当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或者退宿手续。

第七条 公共秩序的维护

(一)公寓内禁止以各种名义从事经商活动;

(二)禁止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

(三)学生应当爱护公寓小区的一草一木,不得破坏公寓小区内的设施;

(四)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或者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

(五)公寓内禁止打麻将和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公寓内禁止吸烟、酗酒;

(七)学生应当按时归寝,不准夜不归宿;

(八)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

(九)公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十)公寓内禁止焚烧废纸与杂物;

(十一)禁止在公寓内踢球、溜滑板、旱冰或者进行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二)公寓内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和储藏易燃、易爆品;

(十三)学生应当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禁止侮辱、打骂工作人员;

(十四)学生禁止翻跳校园围墙及大门;

(十五)禁止破坏、私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 用水、用电管理

(一)入住公寓的学生应当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二)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计量收费;

(三)根据沈阳市规定的电价,学生宿舍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费。如供电部门调价,学校也将相应调整收费价格;

(四)学生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人员离开宿舍,应认真检查并切断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五)禁止使用电炉子、电饮具、电热棒(杯)、电暖瓶、电暖气、电热毯、电吹风和电熨板等电加热、电制冷器具;

(六)禁止私自拆卸水表、电表,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私拉电线、网络线,私自改装、连接墙体电源,禁止私接楼道灯、消防应急灯电源、公共区域电源;

(七)各学院对本单位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用电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后勤处(物业管理部门)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负有管理责任。

第九条 卫生管理

(一)保持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向窗外、楼道内倒水、扔杂物、吐痰;

(二)寝室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清扫,保持房间内的清洁;

(三)生活垃圾放到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扔、乱放;

(四)宿舍卫生由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见《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评比办法》)。

第十条 安全防范

(一)凭有效证件出入学生公寓;

(二)公寓按规定的时间关门,晚归者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加强安全防盗意识,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因个人防范措施不力,发生物品丢失的,后果自负;

(四)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锁,更换门锁须向物业部门报告,并上交备用钥匙;

(五)公寓内禁止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六)学生亲属、外来办事人员要进入公寓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经允许方可入内;

(七)禁止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非法、淫秽内容的书刊、光盘等音像制品、印刷品;

(八)禁止在公寓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

(九)禁止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

(十)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离公寓的,应当主动接受管理人员检查,经允许方可带出;

(十一)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或聚众闹事。

第三章 公寓内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扰乱公寓公共秩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放音响设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拨打骚扰电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公寓内踢球、溜滑板、轮滑等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处分;

(七)在公寓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乱贴海报、乱涂乱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进行赔偿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坏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乱接电线、乱拉电脑网络线或私自改装墙体电源开关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拆卸水表、电表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破坏电梯、消防设备及其他公寓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公寓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无故不能按时归宿或者夜不归宿者,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收听非法、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出租,出售非法、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公共安全秩序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跳学校围栏、大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组织者、幕后操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实施偷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和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棒、电暖瓶、电暖气、电热毯等电热器具者以及在公寓内储藏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寓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其他违规、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在公寓内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内打麻将或者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寓内进行诈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后勤处或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行为处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辽阳分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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