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宿舍环境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加强宿舍管理和宿舍文明建设。
第二条 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检查、评比、奖惩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部门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工作,学生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营造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
第三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入住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的学生有清扫并保持宿舍整洁卫生的义务,要做到“干净、整齐、美观大方”,具体做到:
(一)勤扫(每天清扫地面,楼道内不存放垃圾)、勤擦(及时擦拭门窗、家具及用品,做到无灰尘污迹)、勤洗(经常洗涤床上用品及个人衣物)、勤通风(及时给房间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二)地面、墙面、门窗、家具、阳台等整洁干净,做到无污迹、烟头、纸屑、蛛网、杂物等。
(三)床上用品叠放整齐,洗漱用品等摆放整齐,书籍物品等摆放整齐,衣帽鞋袜等用品摆放整齐,大件物品等摆放整齐。
第三章 检查与评比
第五条 寝室卫生成绩按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计算的卫生成绩评分值在90分(含)以上者为优秀;在80分(含)以上为良好;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任何检查子项成绩得0分者,总成绩不得评为良好或者优秀。
第六条 寝室评分标准
寝室卫生成绩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
(一)地 面(25分):寝室内各区域地面非常干净清洁、无污迹,无杂物,床下物品、鞋子摆放整齐有序。
(二)门窗(10分):房门、窗玻璃干净,窗台无灰尘,窗帘干净。
(三)空闲床位(5分):无杂物,空闲干净或无空闲床位。
(四)寝室氛围(10分):寝室有统一布置,格调健康,温馨舒适。
(五)阳台(10分):地面和栏杆干净清洁,无杂物等,大件物品摆放整齐,定期组织清理阳台上的废弃物,并整理大件物品。
(六)室内空气(5分):通风畅通,空气清新。
(七)床铺(20分):被子叠放整齐,床边整理整齐,床上用品摆放整齐,无床帘,床铺干净,床铺周边墙面干净,美观大方。
(八)书架和书桌(15分):书籍摆放整齐,其他物品或饰物等摆放整齐;桌面整洁干净,无杂物,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或装饰别致,桌下干净,无物品堆积或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学院每周对宿舍内卫生进行评分,由学生处、后勤处等相关人员对宿舍内的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给出卫生评定成绩。
第八条 学生卫生成绩由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得出。
第九条 寝室评比等级分为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合格寝室、不合格寝室。
第十条 寝室等级评定标准
(一)文明寝室标兵
1.达到“文明寝室”条件;
2.全年寝室卫生检查平均得分达到90分以上,且不能有低于60分的记录;
3.寝室内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良好,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4.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5.进行健康、积极向上的寝室文化建设。
(二)文明寝室
1.达到“合格寝室”条件;
2.全年寝室卫生检查平均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且低于60分的次数少于检查总数的10%;
3.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寝室成员学习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合格寝室
1.寝室成员遵守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全年寝室卫生检查平均得分达到60分以上,且低于60分的次数少于检查总数的25%;
3.爱护公物,公共设施无一损坏;
4.安全防范措施得力,无意外事故发生;
5.寝室成员无违规、违纪现象;
6.按时缴纳各种费用,不拖不欠。
(四)不合格寝室
凡未达到“合格寝室”条件之一的为不合格寝室。
第十一条 评定办法
1.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寝室各等级的评定,每学年评一次。
2.寝室各等级的评定以学生处每次检查结果为依据(每次检查结果都向学院通报,包括“标准”中的非卫生检查项);
3.参评“文明寝室”的寝室需学年初向学生处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每周检查宿舍卫生并认真做好记录。学生处将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学生宿舍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个学期末公布学院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评选方案,学院依据方案评选,并将评比结果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每月在所属的宿舍楼内通报表扬卫生成绩优秀的寝室和班级。
第十四条 每个月卫生成绩不合格的寝室和个人,在所属的宿舍楼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示,由学院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宿舍文明建设评比,并将其成绩列入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指标。评选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同时评选出宿舍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对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学校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连续两学期内学期卫生成绩均达到良好以上的个人,方可参加我校个人综合奖励评定;连续两学期内学期卫生成绩均达到良好以上的集体,同时学期卫生成绩不合格个人比例不超过总人数10%,方可参加我校团体综合奖励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九条 辽阳分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